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(鲁发改成本[2019]804号)

作者: 时间:2019-09-13 点击数:

各高等学校:

 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,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,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我们对《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山东省财政厅
山东省教育厅
2019年9月11日

 

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

 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,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,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高校)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“经济实用、方便学生”的原则,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,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,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。

  第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  (一)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,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,配备床、桌、椅(凳)、橱柜、电风扇、电源插座、供暖设备、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;

  (二)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;

  (三)有健全的安保、卫生、服务等管理制度,有专人管理。

  第五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:

  (一)7-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,带独立卫生间700元;超过6平方米(含)800元,带独立卫生间900元;

  (二)5-6人间1000元,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;

  (三)3-4人间1200元,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;

  (四)硕士、博士1-2人间1400元,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;

  (五)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,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。学校应明确费用分摊、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;

  (六)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,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。

  第六条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。成人教育(包括进修、培训)、访学、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。

  第七条 高校安排公寓,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,便于学生学习生活,又有利于高校统一管理。

  第八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,收取时应使用“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”,通过“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”全额上缴财政。

  第九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,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,按月计退。

  第十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,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,不得加收住宿费。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、休学一学期以上,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,期间不收取住宿费。

  第十一条 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,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。

  第十二条 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、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,接受发展改革、财政、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。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  第十三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、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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